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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著作權1.43W

一、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區別主要體現在什麼方面?

法人作品,也稱單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體現單位或其他組織的意志,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構成法人作品的要件有三:一是必須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主持”,即在人、財、物等方面,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如召集人員、投資、進行相應的管理等。二是作品必須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也就是説,作品表達的意思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思。三是作品產生的責任(包括投資的風險)必須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另外,法人作品必須由法人署名,不能由別人署名 。

針對法人作品,我國向來存在較大的爭議。有學者認為,“集體創作”現象的存在是承認法人作者的主要理由之一 [7]。有學者認為“法人作品”的存在,是因為有些作品以作為工作人員的實際作者名義發表沒有任何意義,而只能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的名義發表;並認為,應嚴格把“以法人名義發表”限制為只有在必須以法人名義發表,而且雙方當事人己事先約定如此發表的情況 。也有學者認為,法人作品的規定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它會引起權利歸屬問題上的混亂 。本人認為,“法人作品”是計劃經濟年代的產物,已經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步伐。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這兩個制度產生了極大的混淆,在實踐中引起權力歸屬上的混亂,而且,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能完全解決法人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與法律責任承擔問題。因此,法人作品這個概念及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二、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界定依據是什麼

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在著作權歸屬、法律責任、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以及法律保護的期限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必須予以區分。

1、著作權歸屬不同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因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現,是創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同其他勞動成果一樣也應給予保護。而且由於其勞動成果的無形性,並不像有形產品那樣一旦該產品為某人所支配,就產生排他使用的效力,著作作品並不因為為特定人所擁有而阻礙他人的利用。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於作者,也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確立的“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而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之所以把名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歸屬於單位,主要是因為這些作品的創作一般都必須依靠單位條件,否則作品難以創作出來,為調動單位創作的積極性,就應當適當給予它利益,並保護它的利益,這樣才有利於作品的創作。而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要麼完全歸屬於自然人,要麼完全歸屬於單位,不發生自然人和單位分享著作權的情形。

2、 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不同

所謂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的全部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言。如前文所述,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作者享有,在特定情況下歸單位所有。但是,不論歸作者享有還是歸單位享有,這種著作權都是不完整的。在前一種情況下,單位在一定時期內(作品完成後兩年內)享有優先使用權,第三人不得以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在後一種情況下,單位不享有署名權。

而非職務作品無論是歸單個的自然人所有亦或是歸單位所有,他(它)們所享有的都是完整的著作權。

3、法律責任歸屬不同

每份作品的創作都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由於作品是創作者思想感情的表達和外化,因而創作者應對其作品承擔責任。職務作品責任的承擔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作者承擔 ; 另一種是基於職務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單位承擔(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

而非職務作品一般不發生單個自然人創作作品而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情況,因為法律中所講的人本身就應該是對自己行為負責並獨立承擔責任的人。

當然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區分還有其他方面,如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可能不盡相同等,在此不再一一論述。既然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有區分的必要與意義,那麼到底如何判斷一項作品為職務作品還是非職務作品,也就是説採取什麼標準才能把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界分清晰,這是本文所要論述的第二個問題。

不同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憑藉自己的才華創作作品,並且由此獲得收益,他人無權干涉,無故損害他人作品的民事主體,由公民舉報,一經相關機關核實,則輕則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重則會被拼出拘役、判處有期徒刑,被限制人身自由等。

標籤:職務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