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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侵權如何界定?

著作權1.12W

一、音樂侵權如何界定

音樂侵權如何界定?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二、音樂侵權糾紛處理

發生音樂著作權糾紛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一)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著作權糾紛;

(二)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方(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

(三)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投訴:當事人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為避免音樂作品權屬糾紛,創作過程中,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創作完成後及時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如果發生糾紛,尋求有關部門幫助,積極維權。

三、著作權侵權賠償依據

《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標籤:界定 侵權 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