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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侵權怎麼判定

著作權1.72W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音樂版權侵權怎麼判定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