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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作者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著作權8.47K

一、保護作者著作權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保護作者著作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著作權保護分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著作權主體一般為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

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志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

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

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

二、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等。 [1]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説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 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並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其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行政保護適用本辦法。

在全世界各國著作權都是受到相關保護的,我國的法律之中也明確規定著作權是受相關法律保護。針對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需要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判斷,一般來説法院如果受理了相關案件就會進行調查,看是否其著作權造成了相關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