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規定是什麼?
我國網絡著作權的法律保護規定是存在着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可以要求對方進行民事賠償和停止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提供者,至少包括:網絡基礎設施服務提供人,接入服務提供人,主機服務提供人,電子公告板服務提供人以及搜索引擎程序提供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時所承擔的責任一般應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其提供的設施服務,連接服務本身直接發生侵權而應負的責任,二是他人藉助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系統、設施或搜索工具而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負的責任。在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仍應從我國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入手,堅持行為、結果、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過錯四要件的統一性。
目前,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案件主要可歸為三種情況:第一,以紙質媒體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對網絡的侵權,即將網上作品擅自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第二,網絡對網絡的侵權,即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被另一個網站擅自使用。網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絡版信息,已引起許多網上媒體的關注;第三,網絡對傳統媒體的侵權,即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載播而引發的糾紛。根據《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包括:
1、網絡服務提供者參與侵權行為。網絡服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了他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通過網絡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
2、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意不移除侵權內容。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户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在著作權人提出了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然不採取技術措施移除侵權內容的,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3 、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提供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著作權人索要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時,應出示其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以及侵權情況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視為未提出索要請求。著作權人發現網絡著作權侵權信息的,可以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其提供侵權人的網絡註冊資料,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規定是什麼?
畢竟互聯網還只是一個新興的玩意,各國有關網絡侵權的立法基本上屬於價值判斷而缺乏量化選擇的論證。在此特定情形下理應重視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的指導性作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既要着眼於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激勵科學文化藝術的發展,又要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進網絡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我國現行有關立法規定不周全,漏洞頗多,對網絡版權缺乏強有力的保護,此種情形越發彰顯了誠實信用、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所具有的解釋補充現行法、使民事權利的範圍確定化、強制調解權利人與他人的利益衝突等功能。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的網絡發展是非常的迅速的,當然網絡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一些法律方面的困惑,尤其是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性問題。網絡著作權一旦受到他人的侵犯,對於當事人來説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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