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哪些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作品一旦創作完成,著作權就即刻產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續。但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權利,為了維護國家主權、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有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諸如煽 動叛 亂、有傷風化、宣傳迷 信方面的作品。
2.不適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實事新聞;曆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儘快為公眾所知,如予以保護,則嚴重地妨害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損害社會利益,故不適於著作權法保護。
3.《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外國人的作品。《著作權法》為國內法,為維護國家主權原則,不滿足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的外國人作品,不受保護。
4.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作者是一個人的獨著作品的保護期就是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後的五十年,也就是自作品誕生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號為止。如果作者是多個人的合著作品,那保護期就是截止於最後一個創作人死亡之後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者的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話,那著作的財產權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著作權是受到《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的,他人若是在沒有被著作權人授權的情形之下,就擅自採取複製、出租等方式處置了著作權,或者是説,雖然獲得了授權,但是行使的著作權卻超過了被授權的範圍,那麼使用著作權的人就屬於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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