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專利權人的義務的是有哪些?
一、不屬於專利權人的義務的是有哪些?
專利權人可以不用對自己的創造過程進行公開;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後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二、哪些權利屬於專利權人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獨佔權。
獨佔權又稱之為“專有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專利轉讓給他方(受讓方)所有的法律行為。專利權的轉讓,使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原來的專利權人不再擁有專利權。專利權的轉讓有兩種方式:合同轉讓與繼承轉讓。合同轉讓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比如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等方式轉讓專利權;繼承轉讓是由於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後,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專利權人的其他權利。
①標記權: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②放棄權:當專利權人認為自己不需要再繼續維持其專利權時,可以用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專利權,也可以以不繳納專利維持費的方式自動終止專利權。
③訴請保護權:即當專利權被他人侵害時,專利權人享有依法請求司法機關給以保護的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專利權人就是屬於擁有專利的人,也是屬於作品創造的擁有者,對於此人同時也可能享受到所有的權利和義務,但前提是需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所以,對於當事人自己的權利一定要懂得自己來保護,這樣才不會讓他人進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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