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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有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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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權利,有什麼義務?

1、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自己享有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行為。

2、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方取得相應的專利實施權並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請求保護的權利。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轉讓專利權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6、在產品上標明專利權的權利,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1、充分公開發明內容的義務,專利法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如果專利權人不履行此義務,其發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2、繳納年費的義務,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逾期不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即告終止。

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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