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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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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專利權的轉讓是什麼?以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又是什麼?我們的知識產權法上有沒有對於專利權的轉讓與許可使用是什麼作出相關的法律解釋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是什麼,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的相關規定。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是什麼?

一、專利權轉讓

(一)專利權轉讓: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

(二)專利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2、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二、專利許可使用

(一)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使用。

(二)專利許可的分類:

1、按照實施期限分,有在專利整個有效期間實施許可及在專利有效期間某一時間段實施許可;按照實施地區分,有在我國境內的實施許可和在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2、按照實施範圍分,有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及製造、使用、銷售全部許可;按照實施專利用途多少分,有一般實施許可和特定實施許可;

3、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遍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佔實施許可、分售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合同。由於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類型,所以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必須明確實施範圍。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有專門格式,按規定認真填寫。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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