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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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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的區別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並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有很大的不同:

獲取權利的方式不同

專利轉讓是通過購買專利從而實現專利權變更的一種方式,就是指權利人將其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的行為。

專利許可通常是以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方式來實現的,是指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的行為。

專利歸屬權有所區別

專利轉讓後,專利權歸屬發生變化,購買方成為該專利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所有權,原專利權人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

專利許可不發生專利歸屬權的變化:專利權人許可對方使用的權利,專利權人許可對方利用的時間期限一般短於專利權受保護的期限。

生效的條件不同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後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徵: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在範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等。以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視為專利生效的主要參考條件。

標籤:許可 專利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