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轉讓自何時起生效
一、專利權的轉讓自何時起生效
我國法律對於專利權的轉讓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也就是説轉讓專利權,雙方還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並且進行登記公告,合同生效以後專利權的轉讓才會生效。因此,專利權的轉讓時間是在登記公告之後。
二、轉讓專利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合同可以約定,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在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在轉讓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2、轉讓費及支付方式。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受讓方將其餘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帳(或託收,現金兑付等),現金兑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3、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在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轉讓合同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轉讓方有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應返還轉讓費。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複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轉讓合同成立後,由受讓方負責答辯,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根據《專利法》規定,不管是專利申請權或者是專利權都是可以轉讓。因此,這些權利也類似於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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