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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從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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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從何時生效
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我們從而明確了登記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瞭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二款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的轉讓需要經過登記和公告,這是因為專利權的授予是經過登記和公告的,為了使專利局和第三人瞭解專利權法律狀況的變化,有必要登記和公告。在登記前,轉讓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專利權尚未發生轉移。
標籤:專利 生效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