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也在不斷的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着公民的權益,在企業和個人研發專業產品和技術後,進行專利轉讓時簽訂的轉讓合同,是什麼時候才會正式生效?按照規定,專利權轉讓會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時開始生效的。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1、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2、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相關規定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專利。但是,專利權可以轉讓,在專利權人收取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後,將專利權轉移他人。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的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在近幾年中,隨着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和企業都會研發出屬於自己的專利產品,同時也會因為各種原因進行專利轉移,在雙方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明專利的具體信息,以及轉讓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出現任何糾紛時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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