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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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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為了保護髮明創造者而設定的一項權利,在我國,為了表示對知識的尊重,專利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專利權也是不可侵犯的,專利作為一種權利,可以在個體或者組織之間進行轉讓,很多人通過轉讓專利來賺取利潤,那麼,很多人會問了,專利轉讓合同何時生效?因為專利權有時間限制,所以我們通過法律知識來了解。

專利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一、技術轉讓合同生效應該滿足哪些要件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定》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1)合同標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他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同時《技術合同認定規則》還規定,技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祕密,該項技術祕密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祕密的全部或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使用範圍”條款

《合同法》第343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範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一般來説,技術轉讓合同可以就下列幾個方面的使用範圍作出約定:

(1)使用權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專利與技術祕密的使用權限以讓與方是否可以再詳談的地域範圍內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為標準,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佔許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或者技術祕密的使用期限。合同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讓方實施專利或使用技術祕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約定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不能超過整個專利權期限。

(3)使用地區限制: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的地區,並可同時約定與實施專利技術或者使用技術祕密相聯繫的產品製造、使用和銷售地區。如果合同沒有此方面的約定,則視為受讓方享有授予該專利的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地域內實施專利技術,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內使用該技術祕密的權利。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條款與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專利權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專利僅在授予國有效,這是一條法定原則,無須在合同中約定。技術轉讓合同所説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讓方有權使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標的去從事生產製造或銷售活動的地區限制。

(4)實施方式的限制: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專利技術和實施方式。作為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即可以是技術方法,也可以是技術產品。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方法,而該技術可以用於多種目的和用途時,讓與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只能將其用於某一種或者幾種目的或用途。當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產品時,轉讓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讓方在產品製造、使用、銷售、進口上的權利中的一種或幾種,還可以限制該產品的具體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範圍,但並不意味着當事人可以濫用權利,以種種不合理的條款妨礙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二、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祕密的有效性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祕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保密性上,即不為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祕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所以,專利的轉讓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作為民事權利,專利的轉讓可能涉及到一種產品在市場的買賣或者是個人的使用權力,所以,專利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專利的轉讓不可能是隨隨便便的,而且專利的轉讓也必須到我國的專利部門進行,只有進行法律上的承認,專利的轉讓才具有效力,可以看出來,我國對於專利轉讓還是很謹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