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利用網絡尋釁滋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分為四種情況的: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如果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應該觸犯的是尋釁滋事罪第四項規定,即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網絡造謠、傳謠行為所依託的平台是互聯網絡,能否把互聯網定義為公共場所,是網絡造謠行為入罪的關鍵。
對公共場所的含義予以明確: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
所以在網絡上一般不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是根據具體情節分別按照侮辱罪、誹謗罪等罪名處理。
二、尋釁滋事罪量刑處罰規定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被分為任意的共
網絡平台並不是法外地區,同樣是受到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管制的,如果行為人在網絡上存在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那麼行為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網絡尋釁滋事的行為,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嚴格的打擊的,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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