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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一般來講職務技術成果是發明創造的員工與單位共同所有的,而非職務技術成果則往往屬於發明創造者所有。當然,凡事都有例外的情況。下面,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情況吧。

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一、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開發者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或者該項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本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該項開發研究是屬於開發者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範圍,則該想技術成果屬於職務技術成果,應該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所有。如果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並不屬於該開發者的工作任務和責任範圍,而是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成的,則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應該由開發者個人所有。

二、哪些技術成果屬於非職務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是指職務技術成果以外的技術成果,即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自行研究開發,並主要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成果。由此可見,確認非職務技術成果必須同時具備下述兩個條件才能成立:

1、該技術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單位承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也不是該完成人的崗位職責,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開發的。

2、完成該技術成果的資金、材料、設備等物質條件主要不是由本單位所提供的,項目研究開發的全過程中沒有采用單位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技術資料。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也有權不訂立技術合同。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你已經清楚什麼情況下員工的發明創造是屬於職務技術成果,而什麼情況下則不屬於了吧。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職務技術成果的相關內容。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