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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技成果技術鑑定程序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術鑑定程序

文化部科技成果技術鑑定程序

根據國家科委《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文化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程序。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文廳字[83]第1270號

頒佈時間:1983-06-07

實施時間:1983-06-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根據國家科委《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文化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程序。

二、文化部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三類:(1)科學成果中屬於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是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三、根據國家科委“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必須經過嚴格鑑定”的規定,文化部門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鑑定,應根據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作用意義大小,分為三級進行鑑定:

1.部級鑑定:必須是列為文化部重點研究項目,或由部業務局、省文化廳(局)申請部級鑑定,經批准後,由文化部科技辦公室會同有關局共同組織鑑定。

2.局級鑑定:部業務局或省文化廳(局)組織的技術鑑定,應根據科技成果的作用、意義大小而定,應該是列為廳(局)研究項目或由基層單位申請廳(局)級鑑定的比較重大的科技成果。

3.基層鑑定:一般由研究所、廠、院、團等單位自行主持,但在鑑定的時候必須有同行專業人員參加評議,其鑑定的成果一般是作用意義比較小的。

四、在進行以上三級鑑定的時候,可邀請同級地方科委共同組織或參加鑑定;並請外單位的同行專業人員參加評議。一般參加鑑定會的人數可控制在四十人以下,基層鑑定應控制在二十人以下。在參加鑑定會的人員中,技術和專業人員應不少於三分之二。

五、技術鑑定程序:

1.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課題組),應將成果鑑定必須具備的技術文件,如研究、設計、試製、試用(3個月以上)等技術文件,草擬好後,按系統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技術鑑定報告。基層鑑定由課題組向基層單位提出;局級鑑定,部直屬單位,由單位向主管業務局提出;省屬單位,向省文化廳(局)提出,部級鑑定由部業務局和省文化廳(局)向部裏提出。

2.上級部門收到申請技術鑑定的報告和有關技術文件以後,應及時組織審查,並確定是否可以組織鑑定或需要補充修改技術文件。

3.技術鑑定會,應組成鑑定領導小組(其中技術人員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技術文件資料審查小組和技術指標性能測試小組(以上均由技術和專業人員參加),或技術鑑定證書起草小組。負責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向鑑定會全體會議報告審查結論和意見,參加審查的技術人員應在通過的報告上簽名。

4.各項技術指標、性能的測試,根據鑑定會的需要也可以在會前進行預鑑定。預鑑定小組必須由技術人員組成,並經組織鑑定單位批准(有關數據也可以請地方測試中心測試)。主要是審查該項成果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開題報告、合同協議和計劃任務中所要求達到的規定指標。

5.在到會同志充分討論以後,鑑定領導小組應全文宣讀技術鑑定證書。(鑑定意見應該包括對技術的評價、是否可以定型、有無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能否推廣應用和提出保密密級建議等內容)。鑑定通過以後,到會代表應在技術鑑定證書上簽名。

六、自燃科學的理論研究成果的鑑定,如有副研究員職稱(或相當於副研究員職稱)六人以上推薦,可免予鑑定。如無推薦,其鑑定辦法參照以上辦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