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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時帶走技術成果可以算職務侵佔嗎

一般不認為構成職務侵佔,但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一般認為企業的技術成果屬於企業經營的重要資源,其是否公開公佈,對於企業運營有重大影響。企業作為一項技術成果的開發、維護、修正的主體,享有技術成果的全部收益,也需要為技術成果付出各項成本費用。技術成果視為商業祕密保護,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當然員工與企業有明確約定,該技術成果屬於員工個人的,則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員工離職時帶走技術成果可以算職務侵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