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有嗎?
一、一般商號與商標的關係有嗎?
商標和商號有着密切的聯繫,表現在:
(1)商標用以區分不同的商品生產經營者所提供的同類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號也是由一個特定的生產經營者在商事交易中獨佔使用,以區別其他商事主體。
(2)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以及商號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3)商標和商號都是商譽的載體,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產,二者的利用都會給權利人帶來豐厚的利潤。
(4)商標和商號存在一體化情況,許多符合規定條件的商號可作為註冊商標,商標也可登記為商號。
但商標與商號的不同之處也是不容忽視的:
第一,商標是區別不同的商事主體所產生的同類商品的標誌,商號則是區別不同商事主體的標誌,所以一個商事主體只可以有一個商號,卻可以有許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標
第二,商標的構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商號的構成要素卻只有文字。
第三,商標或註冊商標並非每個商事主體都具有,商號卻是每個商事主體都必須具有的。
第四,註冊商標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續展,而商號的存續無時間限制,無須續展。
第五,註冊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受法律保護,而商事主體只在註冊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對商號享有專有權。
二、商標被別人搶注怎麼辦?
認定商標搶注行為要考慮主客觀兩方面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一般認為,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繫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註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並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註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於同一或鄰近地域,並且或者為同行業經營者,在上述情形下,可以推定商標註冊人主觀上為“應知”。
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裏所稱的“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是指未註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在某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註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未註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享有一定的聲譽。
《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是真正商標權利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保障,企業遇到搶注發生後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號與商標是屬於兩種不同的類型,對於商號是用來區分不同的企業,而對於商標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商品,但兩者也是存在非常密切的關係,而且兩者只要被獲得認可,那麼就不能被他人隨意的侵犯,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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