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標

商標侵權與經銷商有關係嗎

商標1.79W

看具體情況,我國商標法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即使不存在侵權商品的製造行為,銷售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仍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經銷商可能免於賠償。
一種是經銷商有合法來源可以證明其對所經銷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是不知情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經銷商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可以免於賠償。
第二種是在先使用,即註冊商標被授權之前就已經銷售,即銷售在先。總的來説,經銷商對於自己代理的商品應該盡到一定的審核義務,該商品是否具有授權,是否具有商標註冊證,盡到了相應的審核義務,至少可以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

商標侵權與經銷商有關係嗎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