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普通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麼區別?
一、一般普通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什麼區別?
集體組織既可以申請註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註冊普通商標,但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准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二、集體商標的特徵有哪些?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説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6)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7)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8)地理商標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註冊。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可以集體申請,也可以由個人來進行申請,但兩種所存在的處理方式就會不一樣的,一般在申請信體商標時就一定要提交使用管理規則,而且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使用,這樣才能保障到商標局是可以受理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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