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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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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關係是什麼?

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關係是什麼?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一、註冊人自己使用的權利。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完整的使用權。首先,註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商標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註冊商標,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其次,註冊人有權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也可以利用其註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最後,除非註冊人因違反被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或者因有效期屆滿超過寬展期沒有續展被商標局註銷商標,任何他人不得剝奪註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也不得強令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許可他人使用。

第二、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的、排他的使用權,即未經註冊人的許可,任何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未經註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即構成,註冊人使用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由此給註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侵權人處以罰款。假冒他人註冊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外,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轉讓權。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有權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的方式有償或無償地轉讓其註冊商標。轉讓註冊商標,實際上是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

第四、許可他人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通過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許可商標使用應當向商標局備案,並將備案許可合同文本報當地工商局商標廣告科存查。

二、怎樣獲得商標專用權?

在我國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唯一途徑是進行商標註冊。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

如有的企業對已使用的商標不是及時地去申請商標註冊,卻把主要精力花在了廣告宣傳上,當該企業意識到應該進行商標註冊時,卻發現該商標早已被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先,就此放棄該商標,這又意味着以前所作的廣告是為他人作了嫁衣裳,而如果想繼續使用該商標就可需要花大價錢買回或與他人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為了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最有效也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及時申請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註冊原則事實上是賦予了當事人各方平等的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關鍵是要求各方善於利用這一原則和制度。在這方面有一些企業走了彎路,其中的經驗教訓值得借鑑,此時我們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