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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撤銷與無效有什麼區別

商標1.63W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一)事由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二)時限不同
有撤銷事由發生即可申請撤銷商標權,因撤銷事由發生的不確定性,對申請撤銷無法設定時限。依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權無效宣告的時限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沒有時限。對於欠缺商標註冊絕對條件的,商標局依職權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不受時間的限制;對於惡意侵犯馳名商標權益獲得註冊的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也不受時間的限制。
第二,五年。由於民事權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才能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商標局不得以保護在先權利為由,依職權宣告。
(三)法律後果不同
可撤銷事由發生在商標權取得之後,被撤銷的商標權自撤銷後失效。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的,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條

商標權的撤銷與無效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