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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無效宣告和商標的撤銷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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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的無效宣告和商標的撤銷有區別嗎?

商標的無效宣告和商標的撤銷有區別嗎?

商標權撤銷與無效宣告的區別,主要有三個方面:

1、事由不同;

2、時限不同;

3、法律後果不同。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的規定,撤銷事由包括自行改變註冊商標或者商標註冊事項;自行轉讓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此外,依據《商標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註冊事項包括註冊人的名義、地址等。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需要改變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二、商標的無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主要情形包括:國旗、國徽等特定標誌,縣級以上行政區劃或者公眾知曉的國內外地名等,行業通用名稱等等,詳情可以百度一下,就不一一例舉了。

2.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概括起來大概的意思就是5年內,當你發現有人模仿你的商標註冊,對你的利益造成了損害,你就可以對這個商標提出無效宣告。

註冊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其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也就是説,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非惡意的情況下之前發生過的事既往不咎。

企業在註冊完畢後都是要註冊屬於自己的商標和名稱的,在註冊商標時也是要遵循法律法規的,如果在註冊商標和企業名稱時出現了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資格的情況,或者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的情況後,商標局也是會撤銷或者宣佈商標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