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對於結婚的很多規定在我國相關法規中有詳細的説明,一般在結婚過程中如果違反了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就是屬於無效婚姻,這樣的婚姻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要對無效婚姻有一定的瞭解,那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二、無效婚姻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相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無效婚姻,自始無效。這裏所説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既不享有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權利,如扶養費請求權,配偶遺產繼承權等;也不承擔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生的義務,如相互扶養的義務等。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法律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父母的婚姻關係狀況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使父母不曾結婚,或者父母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被撤銷,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基於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不同。
三、婚姻被宣告無效共同債權、債務問題怎麼處理?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所享有的債權或所承擔的債務純屬個人支配,則另一方對此不享有權利亦不承擔義務。
(2)如果所享有的債權來源於雙方的共同勞動所得、所承擔的債務用於共同的生產、生活,則由雙方共同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
我想婚姻和撤銷主要區別是形成的原因不同,一般如果結婚過程中是法律不允許的結婚就是屬於無效婚姻,而撤銷是個人想結婚或者不是自願結婚的可以撤銷婚姻,兩者要了解清楚才能保證在結婚過程中不會出現任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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