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體成員是否可以使用集體商標?
不可以,集體商標只允許其註冊人所屬成員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准許其組織成員使用時只須按管理規則履行必要的手續,不必簽訂許可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合同。
集體商標具有以下特徵:
1.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於集體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此點與一般商標不同。
2.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該組織申請集體商標,並取得專用權,此點也與一般商標不同。
3.集體組織通常不得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組織內的各成員使用,此點與證明商標相同。但二者的主要不同點是,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侷限於特定組織的成員,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可以是符合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所有人。集體商標的各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使用集體商標時必須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必須符合使用集體商標的條件。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集體組織本身不使用集體商標,但它必須對其成員的使用實行監督。因為集體商標的使用如果違反相關的共同制定的章程,則商標局可以撤銷其註冊。在集體商標申請註冊時,應在註冊申請書中載明有關使用集體商標的規章;當規章需要變更時,應將變更結果通知商標局。集體組織成員在使用集體商標時,還可以使用本企業自己的商標。
集體商標是商標中的特例商標,它比普通商標更具有代表性和真實性。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因為集體商標有可能存在多個法人或者組織擁有,所以為了保障多個法人或者集體的利益所以集體商標又伴隨着許多羈絆。
集體商標因為代表的是一個或者多個團隊,使用人和代表團隊的特殊性使得集體商標更加難申請,從集體商標的特徵中我們可以看到它的苛刻條件,所以是否要使用集體商標還需要各大組織集體自行商量為好,此時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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