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就是農民集體,具體説來,可能屬於村農民集體、村內某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三者之一,這個要根據該集體土地實際情況來看。至於村委會,則是依法代表村農民集體,在一定範圍內具體負責管理集體土地的組織。國土資源部根據民法典制定了《土地登記辦法》,集體土地可以依照該辦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登記之後,根據民法典以登記為準,該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會顯示的所有權主體即權利人。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百一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三款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而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所以對集體土地的主體認定上,是屬於農村集體的,即使個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仍然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具體的説,農村可以在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生產和種植,但並不享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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