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32條搶注的規定是什麼?
一、商標法32條搶注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條對此又作了具體程序的規定。
第一,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即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應當發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駁回通知書》,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
第二,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因為根據本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因此,本條規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應當將複審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
第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其它法律規定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以上就是有關商標法中對商標搶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公司或者個人在對進行商標註冊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如果造成了商標權糾紛或者侵犯商標權的情況,那麼是需要追究責任人的相關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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