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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具體是什麼?

一、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具體是什麼?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具體是什麼?

第一步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過錯性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解除(用人單位需預告的解除)。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如無特殊情況,用人單位不能輕易解除,這本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勞動者採取曠工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極端方式來反抗用人單位的合理管理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是可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有錯在先,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