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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如何解決

商標3.21W
對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商標異議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
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