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變更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目前,在社會中出現了很多個人獨資企業,而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變更也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那麼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變更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本站的小編將在下文做一個簡要的介紹,請您繼續仔細往下閲讀。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名稱不得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但是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2、新名稱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新名稱不得與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新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須另填名稱登記表,報國家工商局審批;
5、新名稱中冠省名的,須另填名稱登記表,報省工商局審批;
6、新變更的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它有關規定。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變更的手續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
2、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公章或簽字。
三、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涉及債務問題的責任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投資人以個人的其他財產清償,直至全部清償。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登記(包括出售、轉讓或繼承),甚至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這主要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此有專門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15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事項可能涉及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者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這些變更事項的存在,無疑不對法院的審判實踐產生影響。《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第l款規定:“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應當解散。”
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正常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也可由投資人承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都瞭解到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變更時不得和別人已登記過的企業名稱重複,同時也需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填寫申請書,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變更後的債務承擔,按照法律規定,投資人是承擔無限責任的,也就是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話,用個人的財產來承擔債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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