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筆跡鑑定第二種情況是什麼?
一、重新申請筆跡鑑定的情況是什麼?
對筆跡鑑定結果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可是,要申請人民法院重新委託鑑定部門的話,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一次的鑑定結論可能有問題的相關證據,比如當事人提供的檢材有問題或鑑定程序違法的,一般是以第二次的結論為最終結論的。
對筆跡鑑定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抄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襲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申請筆跡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專;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筆跡鑑定機構只對鑑定的結果負法律責任,不會因為當事人不認可筆記鑑定結論,這份筆跡鑑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沒有任何證據的話,其實重新申請鑑定的結果,可能跟第1次的鑑定結論都是一樣的。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我國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只要是進入到我國的訴訟程序中的,此時在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審理的時候,當事人都是要遞交相關的證據的,對於書證這類證據來説,此時是可以申請相關的筆跡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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