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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標準是什麼?

一、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規定標準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企業責任與投資人責任是一體的,當企業的資產無法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企業法人需要用其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因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從而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相區別。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不僅應與其責任形式相符合,還要與其從事的營業相符合。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法定限制(法律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個人獨資企業不能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的字樣,也不能稱為“公司區別於公司和合夥企業或其他獨資企業名稱,要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可以是地區 名稱(產品名,品牌名) 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