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是否還要開離職證明嗎
一、合同到期是否還要開離職證明嗎
需要,只要從單位離職,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都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相關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三、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很多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可能認為便利一點就沒想過要開離職證明,其實不然,不管是什麼方式離職都需要去公司開離職證明,這樣對社保或者其他方面都會很方面的,就不用到需要的時候再去原公司開證明了,就會省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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