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的離職證明是什麼?
一、 合同到期的離職證明是什麼?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 離職證明相關法規: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三、 離職證明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3、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4、可以憑藉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綜上所述離職證明的作用還是比較大的,在實際生活中,當我們需要入職一家新的公司時,對方也會要求我們提供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方才會與個人簽署勞動合同,一方面是為了確認你已經與上一家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防止後期因為勞動關係未解除而又與新的公司簽署合同,造成勞動糾紛,另一方面也要憑此辦理五險一金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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