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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的規定有哪些

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的規定有哪些

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促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公開本部門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信息(以下簡稱信息),是指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制度;

(二)組織編制本部門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組織、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四)組織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已經公開的信息;

(五)統一受理和答覆向本部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負責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程序審核;

(七)本部門規定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的其他內設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核並主動公開本機構有關信息,並配合協助前款規定的專門機構做好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保密審查,確保國家祕密信息安全。

對於國家的有關部門來説,安全監管的意義是較大的,因為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如果缺失這一環節,那麼對於有關人員的利益維護就會造成影響,所以在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的基礎上開展此類工作的意義,就是自己的權益有着較好的保障。

標籤:安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