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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形式的不予公開都有哪些規定

一、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都有哪些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形式的不予公開都有哪些規定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屬於不予公開範圍: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

(五)尚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的;

(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及相關的條例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狹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我國相關的政府信息應該進行相應的公開,對我國的的法治發展和人民羣眾的監督都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可一旦涉及個人或國家隱私的,法律規定的相關信息,我國的政府有權對這類信息進行不予公開的決定,對這類信息做相應的保密處理。

標籤:政府 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