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監管有哪些規定?
一、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我們理解,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同時要符合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其中基金合同對披露的要求不能低於協會的規定。因此,管理人應該重新審視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關於披露的要求低於協會的規定,那麼該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協會質疑。
二、披露內容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説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
(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
(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
(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披露標準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
(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 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六)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七)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很多,其中中國證券基金投資協會專門制定了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私募基金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協會的規定進行向投資人進行披露,辦法主要包括披露內容和禁止行為等幾大類,籌資人應當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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