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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法定程序

徵地拆遷法定程序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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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拆遷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發佈模擬公告:一般是由市、縣、區為本次“拆遷”徵收主體,徵收主體同意後,由市、縣、區房管部門組織發佈公告。

2、調查房屋登記:房屋徵收部門對居民的改造意願進行調查,同時對建築的權屬、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對改造的意願和調查的結果進行公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管部門提出,同意改造人數未達標,(一般為總人數的90%,各地標準不一),應當終止模擬搬遷。

3、初次評估:户數達標之後,改造居民自行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由改造居民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進行確定。

4、方案徵詢:模擬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公示,多數居民覺得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居民參與聽證會,依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5、簽訂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模擬“拆遷”安置協議。

6、生效條件:在模擬搬遷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户數達標,需將模擬搬遷協議的簽訂情況進行公示,房屋徵收部門申請徵收主體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模擬“拆遷”補償方案即為徵收補償方案,模擬搬遷協議生效並且與徵收補償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7、徵收決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及時公告,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及救濟途徑。

8、徵收評估:最終評估應當視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換情況,可以重新進行評估,徵收評估與初次評估出現差異的,被徵收房屋應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價格。

9、徵收決定:改造範圍內的居民在簽約期內仍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徵收主體依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