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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拆遷法

城鎮拆遷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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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拆遷的規定

城鎮居民拆遷房屋的補償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