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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

法律2.35W
廣東省徵收土地閒置費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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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不滿一年要交土地閒置費嗎?

您好!土地閒置未滿一年的,計算土地閒置期間但不收閒置費。土地閒置滿一年的,從認定的土地閒置之日起計算和徵收土地閒置費。土地被認定為閒置土地後,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預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閒置費總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目前,我市土地閒置費的徵收主要分兩種,第一是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一)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二)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三)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第二種是按《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認定,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費按《廣州市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廣州市土地閒置費徵收標準》按照經營性房地產用地、一般建設用地和工業、基礎設施用地三種不同的用途,對市轄區和增城、從化兩市不同區域的閒置土地徵收閒置費都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