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政策法規

如何理解臨時用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如何理解臨時用地政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201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3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審核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規定4類用地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無臨時用地合同或者有臨時用地合同、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的;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臨時用地位置與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編批准的臨時用地用途,興建永久性建(構)物等設施的。

同時,15號文件還將臨時用地分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採礦用地等方式改革試點臨時用地等4大類。其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項下又細分為交通(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項目)、水利(含水電,指水庫、河渠等項目)、能源(指火力發電、核電、石油天然氣等項目)、管線(指輸油、輸氣幹線項目)、採礦(指除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之外的採礦項目)臨時用地等5個子項。

綜上,我們理解,對臨時用地的認定應重點把握兩點: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簽訂了臨時用地合同。凡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或者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以及超出國土資源部批准的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規定範圍的用地,一律不應認定為臨時用地。

標籤:臨時 政策 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