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於違法佔用耕地?
1、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
2、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
3、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4、改作他用,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5、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其他違法用地行為
1、侵佔、挪用徵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
2、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為;
3、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為;
4、非法批准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行為;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
6、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
7、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為;
8、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9、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行為;
10、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為;
11、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為;
1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行為;
13、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為;
14、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為;
15.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
16、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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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過了村裏的農村土地確權有什麼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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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式分解拆遷法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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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麼?
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場主體。在一級市場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其股東大會。只有股東們才有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入市流轉。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只是他們委託的代理人,無權決定某宗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