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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監外執行被收監可以嗎?

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期間是有可能會被收監的,這是由於可以被監外執行的條件是法定的,在這些法定的情形消失之後,或者是説在被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違法了,那麼被執行者就有可能會被收監。

由監外執行被收監可以嗎?

服刑人員監外執行期間如果違反了以下規定就會被收押,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監外執行期滿後還可能會收監處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脱逃的,脱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對於監外執行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必須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批准進行監外執行,但相關行為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在超出了期限的情況後仍然在刑期內的,那麼顯然是需要再次進行收監處理的。

犯罪分子若是在服役期間,發現自己懷孕了,或者是在服役期間患了嚴重的疾病,那麼是可以向監獄管理人員,提出監外執行的請求的,此請求若是被受理,在不繳納保證的前提下,就可以暫時的離開監獄了。

標籤:監外執行 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