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周圍的地屬於誰所有?
一、宅基地周圍的地屬於誰所有?
宅基地周圍的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土地都是屬於集體土地,個人不具備所有權,宅基地依法經過統一規劃的,以規劃後確定的使用權為準,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經依法統一規劃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經過法定程序個別調整了的,以調整後的所有權為準。搶佔、多佔集體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無效。不按審批權限或程序劃撥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護。
二、法律糾紛的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村民可以根據的住房需要申請宅基地,相關情況是需要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和認定的,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相關土地的確權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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