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審批多少錢一平方
一、農村宅基地審批多少錢一平方
收費標準:農民經批准使用宅基地後,土地證書工本費5元/户;如果申請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該村需要補充佔用面積相當的耕地,還要逐級上報到省國土資源廳驗收。如果宅基地的用途是住房,滿足法律的規定,經批准使用後只收取工本費用五元,如果申請的是耕地,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
二、農村宅基地的概念
是農村的農户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三、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户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
1、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分户後父母親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户後需要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
2、村集體組織成員需建住宅,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並承諾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擴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徵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4、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户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
6、因人口增加,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
四、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的六條規定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
(二)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户150 平方米標準;
(三)申請的農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權屬爭議;
(四)已有農村宅基地面積能夠解決子女分居立户需要;
(五)原農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贈與、轉讓或已列入當地政府規劃改造範圍;
(六)法律、法規或者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村民出賣和出租住房後,無權再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流程及費用
1、村民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村委會對申請建房户張榜公示;
2、村委會接到《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批表》、《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及其他附件後20日內,對申請人的户口、用地位置、土地類別、土地權屬、原房屋情況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意見後送當地國土所。
3、國土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派遣專人到申請人處進行實地審核,不合條件書面通知村委會轉達聲請人;複合條件的加具意見經鎮政府審核後送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4、縣國土資源局批准後,發《建設用地批准書》、《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村委會公佈。不予批准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併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收費標準:農民經批准使用宅基地後,土地證書工本費5元/户;
如果申請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該村需要補充佔用面積相當的耕地,做到佔補平衡,還要逐級上報到省國土資源廳驗收;
在舊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沒超過原來的面積,不收任何費用,但要辦理用地手續;超過面積的要“佔一補一”開墾相同面積的耕地來補充,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審批需要滿足各種條件,而且還需要準備各種材料。如果宅基地的用途是住房,滿足法律的規定,經批准使用後只收取工本費用五元,如果申請的是耕地,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繳納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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