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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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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申請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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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分户然後申請新的宅基地

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户口裏面獨立出去,自成一户。
一、申請條件
1、公民分户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户。
2、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二、所需條件
1、房屋產權證明
2、户主及申請人的居民户口簿
3、户主及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分户程序
1、公房分户:
當事人持分户的書面申請、結婚證、房屋租賃契約以及房屋承租人同意分户的文字材料等證件證明,到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户手續。
2、私房分户:
當事人持分户的書面申請、法院判決書或公正書,以及私房房契等證件證明材料(農村地區分户需要出具村委會同意分户的證明)到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申請,經外勤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於辦理分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