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可行
一,税收保全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是否可行
税收保全是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税務機關應責令其提供納税擔保。如果納税人不能提供納税擔保,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税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採取税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税收問題的處理需要自己積極的配合,因為在國家的法律上此類問題的處理是強制的,一旦自己不履行,就是違法,自己需要注意有關法律限定,儘量在法律程序上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不會出現較多的損害,只要自己處理得當問題的處理就會比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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