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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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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是怎樣的

一直以來,廣大的農民朋友們一直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比較關注,但是大家並不是很瞭解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接下來本站將為你詳細的講解福建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等方面的問題,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章建房審批

第十一條 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户的;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七)、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批准回原村莊定居的港、澳、台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於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三)、年齡未滿18週歲的;

(四)、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五)、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規定的。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應當取得規劃許可。鎮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莊規劃區內村民建房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建房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村民個人申請住宅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四)、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鑑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書;

(五)、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築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牆等關係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範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六)、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具備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製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村委會應當根據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整治規劃要求,與建房户充分溝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並在接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月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況進行審議,在本村張榜公佈徵詢本村村民的意見;在張榜公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和確認宅基地情況,並報鎮鄉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上報的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勘測,並對是否符合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條件,是否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房屋建設技術標準,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等事項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鎮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現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在5個工作日內繪製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並分新建、擴建和改建兩種情形報批。

第十六條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鎮鄉、村莊規劃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屬新建、擴建的,應報送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進行規劃審批。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受委託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用地。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鎮鄉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進行審核,予以批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八條 採取集中建房的,村民應向村民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三)、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由組織集中建房的鎮鄉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依據經批准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建房户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範圍,制定統一建設方案,按照十五條、十七條新建擴建情形規定程序,統一、分户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屬於文物保護建築和控制性保護建築範圍內的危房改建,鎮鄉人民政府在規劃審批前,應將其改建方案書面徵得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 對村民建房規劃申請不予批准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對村民建房用地申請不予批准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鎮鄉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村民建房規劃和用地審批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鎮鄉人民政府應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一併發給申請人,並組織鎮鄉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一同到實地放樣,劃定四至範圍,村民即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實施住宅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將農用地轉為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方可批准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國土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等相關規定和村民建房審批情況進行公示。村民委員會應將村民建房申請和審批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上進行公示。

以上就福建農村宅基地審批的程序與條件這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農村宅基地審批都是按照程序進行的,所以要對這方面的知識進行較為詳細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