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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嗎?

一、行政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嗎?

行政部門強拆行為違法嗎?

行政部門強拆行為不一定違法,具體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判斷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3、《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如果強拆致死怎麼處理?

如果強拆致死可以結合以下情形確定處理辦法:

1、如果強拆者在拆遷房屋的時候,對被強拆的個人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能致被強拆的人重傷或者死亡,那麼此時被強拆的人採取防衞的暴力措施,反致強拆者重傷或死亡,那麼此時被強拆人可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是防衞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偏輕或者是無罪。

《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在強拆者強拆房屋的時候,被強拆的人不小心或者無意,將強拆者致死,那麼可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可以偏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如果被拆遷人基於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麼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行政強拆、司法強拆行為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違法的。對於被強拆者來説,需要結合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強拆是否合法。對於不合法的情形,可以在收集證明強拆行為違法的證據之後向法院起訴。